以阻挠婚礼正常进行而索债,所签协议属胁迫行为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在婚礼现场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婚礼主办方索债行为,属违反公序良俗强迫他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胁迫行为。标签:合同撤销|胁迫|公序良俗|婚姻礼仪案情简介:2014年,胡某筹办结婚仪式上,因其母于某欠成某借款15万元、成某带人举着自制的“老赖干某借钱不还”标牌讨要债务。胡某为使结婚仪式顺利进行,同成某协商交涉。协商结果是由胡某向成某出具保证书,并自愿将名下轿车抵押给成某替母亲还账。成某将车开走后,胡某诉请撤销保证合同并返还车辆。法院认为:①本案中涉及到的婚姻礼仪,虽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法》中,均规定实行婚姻登记的结婚方式,即只要按国家现行法律,未婚男女双方一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便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本案中涉及的婚姻礼仪已具备公序良俗的社会现实性、普遍性和正义性,属于社会公众遵从的公序良俗。②《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成某明知自己行为会给胡某造成心理上压力和恐惧,仍采取举“老赖于某借钱不还”标牌、围堵婚礼队伍等方式要账,实质就是以阻挠婚礼正常 进行为要挟、迫使胡某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情形。判决撤销胡某向成某书写的保证书,成某向胡某返还其扣押车辆。案例索引:河南三门峡中院(2015)三民终字第412号“胡某与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违反社会公德和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行为效力——河南三门峡中院裁定胡琨诉成亚军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建锋、乔建刚),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07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