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对方承诺并接受的,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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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双方虽未订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作出承诺并接受对方承诺行为,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标签:合同成立|承诺|合同关系案情简介:2009年,贸易公司陷入资金困境,中行在内的当地债权银行共同参与融资协商会,会议纪要载明要求贸易公司取得集团公司即实业公司承诺、保证以船务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所得,全部用于归还贸易公司在当地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时载明各银行维持对贸易公司现有的贷款额度。会后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中行加紧催收贷款。2012年,船务公司诉讼所得3900万余元转至实业公司。2013年中行诉请实业公司兑现承诺,归还贸易公司所欠全部借款本息2.6亿余元。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的对象应为包括中行在内的贸易公司在当地的所有金融债权人。本案中,尽管承诺书并非针对任何一家金融债权人单独作出,但任何一家金融债权人对该承诺的接受即在实业公司与接受承诺的金融机构之间形成 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就中行而言,其在融资协商会上与其他金融机构 一起共同明确要求贸易公司须取得实业公司书面承诺,保证以船务公 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所得全部用于归还贸易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 且该行还在实业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后与贸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中再次明确要求贸易公司取得实业公司的书面承诺。中行签订补 充协议并接受贸易公司交付的实业公司承诺书行为应视为对实业公司 承诺的接受、故在中行和实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②实业公司承诺以船务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所得全部用于归还贸易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此项承诺的文义表明:实业公司作为贸易公司部分金融债务的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后对贸易公司基于担保追偿权所形成的债权或作为贸易公司的集团公司基于向贸易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偿还金融债务所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贸易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范畴;“全部用于归还”则意味着实业公司承诺放弃其作为贸易公司债权人要求将船务公司诉讼所得用于清偿其对贸易公司的债权。③实业公司作出上述承诺的对价是包括中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融资协商会上同意维持贸易公司现有贷款规模不变。实业公司与中行的上述承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但中行随后收回贷款和起诉主张债权的行为违反了其同意维持贸易公司现有贷款规模不变的约定。在中行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其要求实业公司履行承诺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中行诉请。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14)苏商终字第0195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1404/3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