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双方达成财务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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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就财务结算问题达成协议,且在实际履行后,一方诉请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标签:合同效力|清算协议|诉讼请求|财务结算案情简介:1994年,物资局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利用物资局使用的土地进行建房并对建成房屋享有15年承租权。1997年、双方在经过多轮协商后,就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进行财务结算,并订立财务结算协议,确认物资局返还开发公司建造费用1800万元,开发公司返还物资局各项费用1400万余元。物资局在将差价给付开发公司后,1998年,开发公司诉请确认结算协议无效。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终止协议已被法院确认有效,财务结算合同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且已实际履行。另开发公司在原审起诉时所提诉请只是对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故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监字第14号“某物资局与某开发公司租赁纠纷案”,见《O五单位华东物资局与上海世家物业管理公司租赁纠纷申请再审案》(王靖红,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再审复查案例评析》(20030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