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终止合作关系所签还款协议,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为终止合作合同关系而订立的还款协议所确定的还款数额是对投入方损失的概括性补偿,一般应认定有效。标签:合同效力|清算协议|还款协议案情简介:2008年,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金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2010年,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解除前述合同,建材公司退还建筑公司投资款1064万元。因逾期未偿,建筑公司起诉。诉讼中,建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对1064万元债务予以认可。法院认为:①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债务基础依据是双方通过协商所签还款协议。尽管协议确定的债务中有部分单据属单方签字所发生费用,但建材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并将1064万元债务数额作为协议解除后其应承担的部分返还义务,应视为建材公司对单方签署单据所发生费用的事后追认。②建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一审庭审和代理词中均对1064万元债务予以认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其行为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判决建材公司偿还建筑公司投资款106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87号“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为终止合作关系而订立的还款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益阳市鹏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陈明焰、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V6-2012: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