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招租,对方愿以最高价承租,应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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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对所有实质性条件完全认可,双方就合同签订再无争议的,应认定构成要约,一俟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标签:合同成立|要约|租赁合同案情简介:2006年,村委会联系杨某,称其所有的窑场租期到后,可按年租金5000至7000元出租给杨某。杨某同意,并为建厂准备。2007年,窑厂具备出租条件时,村委会以租金不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杨某表示同意以每年7000元标准承租。法院认为:①村委会在邀请杨某租赁该村窑场土地时,就招租场地面积、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租金等合同必备条款作了说明,并与杨某达成租赁初步意向,在租金确定方式上,村委会虽未说明具体数额,只是划定了范围,范围表明了村委会所能接受的最低条件和最高要求,杨某愿意满足其最高要求,至此双方就合同必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②要约根本特征在于受要约人一旦完全满足要约发出人实质要求,双方就签订合同再无争议, 杨某愿以最高价租赁约定场地,符合村委会所提条件,故村委会招租说明应属要约。村委会称其有权撤销要约,因杨某基于对村委会签约诚意信赖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准备,且其拒绝签约意思系在杨某承诺以后即合同成立后作出,不符合撤销要约条件,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双方土地租赁协议有效,村委会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案例索引:河南内乡法院(2007)内法民初字第1037号“杨某与某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杨柯军诉内乡县湍东镇庙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王群、刘伟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1/6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