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房屋登记,法院可判决撤销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办理过户登记,即使房管部门已尽形式上审查义务,但登记结果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形式审查|申报不实案情简介:1997年,生效判决判令刘某偿还王某借款。1998年,法院执行刘某所购孙某房屋,裁定将孙某房屋变更为王某所有。王某随即入住并翻建,结果被刘某儿子带人拆除,王某报警。2011年,孙某持原证与邓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王某发现后,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邓某名下房产证。法院认为:①孙某和邓某依《房屋登记办法》第86条规定,向房管局提交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全部材料,房管局依法定程序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予以变更登记并颁证,尽到了形式上审慎注意义务。孙某故意隐瞒诉争房屋已卖给案外人刘某并已被法院执行事实,属于申报不实,导致诉争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虽尽到了形式上审慎注意义务,但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不等于其登记行为必然合法。②由于诉争房屋在第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灭失,故物权登记基础已不存在,房管局登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判决撤销房管局为邓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例索引:黑龙江牡丹江中院(2012)牡行终字第25号“邓成双与王学士等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审查》(王海燕),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20:107);另见《隐瞒实情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处理——黑龙江牡丹江中院判决王学士诉牡丹江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案》(王海燕),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 (2012091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