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构成诈骗,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合同一方构成诈骗,被害人因受欺诈所签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是否撤销取决于受害人。标签:合同撤销|欺诈|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案情简介:2012年,杨某多次以高息回报找崔某借款、孙某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刑罚。崔某诉请杨某、孙某清偿借款。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受欺诈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选择。在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即已有诈骗意图场合下,诈骗犯罪分子意思表示属民法上真意保留(欺诈),仍然有效,而被害人意思表示属于被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前者虽然完全不真实,但法律为保护相对人,仍强制其发生效力;后者虽在意思形成 过程中有瑕疵,但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在被害人不主张撤销时,虽合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但合同有效性不会受到影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②在第三人提供担保情况下,诈骗犯罪分子是主合同当事人,非担保合同当事人。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合同,对担保合同而言,诈骗犯罪分子属于担保合同之外第三人。即便认为担保人是在受欺诈情况下才提供担保,其亦只是受到担保合同之外第三人欺诈,而未受到担保合同相对人欺诈。在表意人被第三人欺诈场合, 只有当意思表示相对人对欺诈明知或应知时,表意人才能主张撤销。在担保人因受犯罪分子欺诈而提供担保场合,只有在担保合同相对人(担保权人)明知或应知担保人受犯罪分子欺诈时,担保人才可主张撤销,故本案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不能以被欺诈为由撤销担保合同。案例索引:见《对私诈骗下民商事合同及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杨宜中,最高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6: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