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可能造成相邻权人损害,可提前约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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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施工企业对其施工可能给房地产人造成的损失提前约定损害赔偿标准,在损害后果出现时,施工企业应依约赔偿。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赔偿标准案情简介:1998年4月,工程公司在朱某住宅下施工,事先与朱某签订协议约定施工期间及完工后3年内,“施工造成房屋主体出现如墙体、楼地坪、阳台裂缝现象均属损坏范围,应按国家原拆原建标准赔偿”。同年5月,工程公司与朱某所在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就施工损坏村里三户房屋情况进行补偿,朱某收到村委会转交补偿款2.1万元。经鉴定,朱某房屋重置价为7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房地产人因供役而遭受损失时可依约定请求赔偿。工程公司为在朱某住宅下实施作业,解决施工可能对朱某权益所带来的损害,而在1998年4月,与朱某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协议约定了如因工程公司施工造成朱某房屋主体出现墙体、楼地坪、阳台裂缝均属损坏范围,工程公司即按国家原拆原建标准对朱某作出赔偿。②工程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比朱某更清楚施工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其对出现损害所作赔偿承诺,体现了其真实意思,双方约定“按国家原拆原建标准作出赔偿”表明了按重置价值进行赔偿的意思表示,并无不明确之处。本案中现已出现了双方约定的损害后果,则工程公司应依约定赔偿。工程公司虽已通过村委会支付朱某2.1万元修复裂缝补偿,但其并未提供已与朱某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充分依据,对施工后出现的裂缝仅进行修复亦非双方协议所约定,故工程公司仍按重置价进行赔偿。判决工程公司赔偿朱某等7万余元。案例索引:上海宝山区法院(1999)宝民初字第3635号“朱某等诉某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见《朱松泉等诉上海原水工程公司案(财产损害赔偿)》(王国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