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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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履行利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综合履约情况等因素。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履行利益|差价损失案情简介:2007年5月,徐某通过房产中介售房给陈某。同年7月,徐某以陈某未依约在评估后3日内将首付款打入银行专用账户为由将房屋另售予他人。两年后,该房已升值40万余元。2009年,陈某诉请徐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徐某、陈某及房产中介三方所签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徐某虽存在迟延支付首付款行为,但其陈述的未在3日内支付首付款理由符合常理。徐某于2007年6月1日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于2007年7月3日获得银行贷款,该迟延履行行为并未严重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不属于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故陈某在未与徐某解除合同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另行出售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陈某应就此对给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合同约定房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及2009年9月15日评估报告,可确定房屋确实存在差价损失。由于该损失系因陈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所致、故陈某应就该差价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就具体赔偿数额,考虑到徐某在履行合同中确有迟延履行情况及合同其他具体履行情况,参考上述评估报告,酌情予以判处。关于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约定,该定金性质为履约定金。在已判令陈某赔偿损失情况下,不再判令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仅判令其承担返还责任。判决陈某返还徐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徐某损失12万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5929号“徐某与陈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见《严重违约方应当对房屋差价损失予以适当赔偿》(俞里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