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围蔽施工,经营受影响的相邻商铺有容忍义务
——地铁建设围蔽施工,虽对相邻商铺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作为相邻方对公共利益建设亦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容忍义务|市场价值案情简介:2009年,陈某购买商铺。2011年,地铁公司因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围蔽施工。陈某以经营受影响为由诉请地铁公司赔偿租金损失6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陈某系案涉商铺不动产产权人,地铁公司系案涉施工地块占有人,因陈某商铺正对地铁公司围蔽施工路段,上述商铺与施工地块相互毗邻,二者构成相邻关系。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工程属市政重点工程,系为社会利益而实施,围蔽施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场地并未超越市政公共道路范围,陈某作为相邻关系一方,理应为地铁公司施工提供一定便利,接受一定限制。况且、作为地铁站临近商铺、地铁站建设必然会提升涉案商铺价值、陈某作为受益者对其影响也是长远、持久的。事实上,地铁公司围蔽施工留有通行通道出入陈某商铺,陈某仍可经营,至于其能否出租该商铺系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租金损失与围蔽施工无必然因果关系,故陈某提出赔偿其租金损失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陈某诉请。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6)粤01民终9号“陈某与某轨道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陈惠平诉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地铁合法施工造成商铺相邻权不便的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林北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5/12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