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致相邻房屋损害,应依责任大小相应担责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因煤矿开采造成相邻房屋裂缝、地表塌陷,鉴定结论能认定不同侵权主体及原因力的,应依此确定相应民事责任。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煤矿开采|鉴定结论|主次责任案情简介:1996年,原告村村民住房出现裂缝、地表塌陷现象,经两次鉴定,认定与乡政府发包给刘某、刘某转包给运输公司的煤矿及村办井的开采有因果关系。村委会诉请运输公司、刘某、乡政府共同赔偿其损失并承担塌陷土地复垦工作。法院认为:①原告村房屋裂缝、地表塌陷主要原因是原告村办井和运输公司煤矿的开采,因村委会未起诉原告村办井,故对其损害赔偿事实不予处理。运输公司在承包煤矿时,,其开采进入了村委会受护区内,给村委会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赔偿数额及范围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为准。刘某、乡政府作为受益人和发包方负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上述侵权人亦应承担一定的土地复垦责任。②依据案涉二份鉴定结论,可认定运输公司煤矿违法开采是致损主要原因、原告村办井开采是致损次要原因。运输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实施了违规开采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村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结论向村委会赔偿大部分损失额并应承担大部分土地复垦责任。村委会是该村集体财产权利人和240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村委会损失70%即64万余元,刘某、乡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村塌陷土地的复垦工作,由当地土地部门负责进行,其费用的70%由运输公司负担,刘某、乡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72号“某村委会与某运输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左云县店湾镇刁落寺村村民委员会与左云县汽车运输公司、刘巨海、左云县汉讫塔乡刁落寺一号井煤矿、左云县汉讫塔乡人民政府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鉴定结论的采信以及责任的认定》(冯小光、胡晓菲,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张雅芬,审判员韩玫、冯小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1/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