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先后顺序,非相邻妨碍是否成立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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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土地利用先后顺序,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相邻妨碍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标签:相邻关系|环境污染|免责理由|利用时间|利益考量案情简介:1997年,贾某购买宅基地。1998年,邻居夏某在贾某所购宅院西北方向建设鸡舍。2001年,贾某另购一宅基地。2006年、夏某扩建鸡舍。2010年、贾某在后批宅基地上新建二层新房。2017年、贾某以邻居夏某所建鸡舍恶臭熏天、带来健康隐患为由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贾某后建北房二层所利用土地属宅基地性质,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之本的重要财产,用于建造农村住宅满足其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虽该宅基地位置与夏某鸡舍相邻,从村整体布局规划、居住环境等角度而言本就存在不合理性,但在该宅基地已经区政府审批给贾某使用情况下,贾某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必然要在该土地上建房居住生活以实现对土地的充分利用。虽然夏某主张在贾某建造房屋之初即有言在先,曾告知其可能出现的后果,但此亦不能成为法律上贾某自行承担全部侵害后果理由。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单纯以双方利用土地时间先后来判断是否构成妨害而应当排除、还要区分双方所主张利益性质进行确定。②考虑最大利益与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夏某经营鸡舍虽有一定历史原因,但与未来农村村舍整体规划布局、环境发展理念并不相符,如继续允许夏某在现址经营鸡舍,长期实施侵扰行为,必然要以损害周边居民健康生活等基本生存权利为代价、长此以往、弊显大于利、得不偿失。从被舍弃价值有无以理性的其他替代方式获取的可能角度考虑,本案中如停止养鸡,主要涉及到夏某维持生计问题,夏某虽停止在原址养鸡,但仍可通过另觅他址将养鸡场搬至远离居民区等方式,实现其继续养鸡之经营目的,或在原址考虑另寻其他替代性收益渠道维持生计。判决夏某停止在原址养鸡并将畜禽养殖排泄物全部清除。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5642号“贾某等与夏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贾明成、王秋华等诉夏秋东相邻关系纠纷案——相邻关系纠纷中多重利益冲突的衡量规则》(杨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