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铺设公共管道,应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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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买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标签:房屋买卖|房屋质量|房屋瑕疵|公共管道|诚实信用案情简介:1999年,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1年,开发公司交房前告知李某所购房屋内有公共管道,但“已经过局部处理,不影响居室使用和美观”。2002年,李某诉请拆除公共管道被法院驳回后,另诉开发公司违约赔偿。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开发公司告知李某所购房屋中铺设有公共管道设施系其应尽义务。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是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时房屋尚未建成。对此,开发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李某所购房屋详实情况。通常情况下铺设公共管道的房屋,即为人们所称管道间或管道层房屋,一般情况下该类房屋层高比其他楼层高,或是在房屋内部有明显的掩盖凸起的部分。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不仅在视觉上会有影响,可能还会有噪声及使用过程中对管道修理等给房主造成一定影响。另外,从开发公司在交付房屋之前通知购房人所购房屋铺设有公共管道行为来看,开发公司亦认为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应告知购房人。②《合同法》第6条、第42条均规定了从事民事经济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意味着善意诚信的交易道德。在民事活动中,讲求真诚,恪守信用,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义务。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各个阶段,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开发公司未行使告知义务、致使购房人所购房屋价值贬损、对其造成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开发公司按评估结果认定的房价2%扣减额赔偿李某3万余元。案例索引:见《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孙延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