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扰民,公安机关接警后,应依法定性并处理
——公安机关查处扰民行为,除出警、调查和劝导外,还需依法定性并作出结论,否则应认定为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广场舞扰民|行政诉讼|法定职责案情简介:2013年,因楼下广场舞扰民,周某报警。派出所接处警后,建议周某去环保部门申请鉴定。后周某又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每次均到现场劝说跳舞居民将音响音量调小,民警一离开,依然如故。周某诉请确认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为: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此、对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查处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需由环保部门对噪声是否超标作出鉴定,亦应由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向环保鉴定部门提出,而不能让报案公民个人申请。②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周某就广场舞噪声扰民报案后,虽采取了出警、调查和劝导等行动,但其对噪声扰民行为一直未定性和作出处理决定。因公安机关只对跳舞者进行了劝导,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跳舞者仅在民警到场劝导时将音量调小,民警走后又依然如故,周某合法权益仍处于继续受侵害状态。行政机关前期行为不能满足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故公安局履职行为不完全、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公安局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周某报案作出处理。案例索引:湖南长沙中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150号“周某与某公安局行政诉讼案”,见《广场舞降噪不能仅靠私力救济——湖南长沙中院裁定周咏清诉岳麓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舒秋膂、刘翰旻),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1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