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紧邻居民住宅楼卧室,噪声限值应为3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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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电梯紧邻居民住宅楼内卧室,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应更为客观、合理。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物业纠纷|噪声敏感案情简介:2011年,刘某购买开发公司房屋。2012年6月,刘某入住新房不久后发现,主卧室与电梯井一墙之隔,一到晚上,电梯运行噪声异常大。经开发公司委托环境监测站监测,电梯运行时、停运时噪声均超过30分贝。2014年,刘某以电梯夜间运行产生的噪声让其家人无法正常休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5万元。法院认为:①《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规定了住宅等以睡眠为目的A类建筑物,排放限值为30分贝。本案中,刘某房屋卧室明显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②本案中,依监测结果,刘某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0分贝,判决开发公司消除电梯对刘某卧室的噪声污染,使该卧室内夜间噪声限值不超过30分贝。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39号“刘某与某实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见《电梯紧邻卧室噪声扰民的司法认定——重庆五中院判决刘小琼诉东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郝绍彬、李天全),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05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