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许可未纳入日照分析报告的,应确认违法
——规划部门未按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将日照分析报告纳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规划许可行为应确认违法。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工程行政诉讼|规划许可|日照分析报告案情简介:2011年,小区业主于某以开发商新建商住楼影响采光为由,起诉规划局,要求确认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并判令撤销。开发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中,并无日照分析报告。法院认为:①于某作为规划许可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划局依《城市规划法》第32条、《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条规定,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后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审批商住楼与于某居住楼房之间的日照间距系数是多少、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日照最低标准等,规划局无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②本案第三人建房属于商业开发,既非旧城改造,亦非建设公益工程,其目的纯为盈利,第三人行为丝毫不具有公益性质。规划局对该工程办理规划许可,但从改善城市面貌等方面考虑应赋予其公益性,因房屋陆续出售,撤证将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规划局许可行为虽违法,但开发商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效的。规划局应采取补救措施,是否补救、如何补救,由规划局自由裁量,法院不对此进行干预。判决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例索引:山东潍坊中院(2012)潍行终字第50号“于钦业等与高密市规划局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上诉案”,见《日照分析报告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林少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4: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