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筑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日照标准,应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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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日照标准,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规划许可行为合法。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日照间距|工程行政诉讼|规划许可案情简介:2003年,开发公司申请在曹某居住的楼房前建楼,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曹某及该楼35人以该楼建设影响其日照等相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测算,日照间距超过国家及该省日照间距最低标准。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相邻权人有对行政主体作出的涉及相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相邻权不受侵害。②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虽缩短了案涉楼房原日照时间、但超过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日照间距最低标准,不构成对该楼居民日照权侵犯。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并不影响原告享有的法定日照、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故规划局颁证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04年3月19日判决“曹某等与某规划局行政诉讼案”,见《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