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设置到二楼阳台,侵犯他人墙外空间利用权
——根据社会大众一般观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阳台外墙横向合理空间应有优先利用权利。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二楼阳台|墙外空间案情简介:2001年,生效判决确认城管部门批准装潢公司设置广告牌行政行为违法,但装潢公司一直未予拆除。2002年,盛某以装潢公司广告牌妨碍其对二楼空间合理利用权为由,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双方争执的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问题,我国民事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为调整目前大量存在的空间利用现象,在当事人就此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可以公平合理精神和社会大众所认可准则进行评判。根据社会大众一般观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有优先利用权利。②本案中,装潢公司所设置广告牌虽未直接使用盛某所购房屋二楼阳台外墙,但对该二楼阳台墙外横向空间进行利用时,不应妨碍盛某正常使用。装潢公司在其自己门面上方已有招牌和广告牌,并未达到非在二楼阳台外设置广告不可之程度,且其在二楼所设置广告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该广告牌虽离开二楼阳台外墙面约10厘米且已除去文字内容、但其仍不失为广告载体物且占用了二楼阳台墙外空间。若盛某要在该处安装空调或由承租人设置广告,必将受到妨碍,故由装潢公司拆除该广告牌以排除妨碍合乎公平合理精神,亦为一般人所认同。判决装潢公司拆除二层广告牌。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2)锡民终字第704号“盛某与某装潢公司侵权纠纷案”,见《盛丰诉宜兴市茂达装潢工程公司空间利用案(空间权)》(陈敖齐),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民: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