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安设线管,须经相邻方土地,相邻方应予容忍
——不动产所有权人负有对相邻一方行使线管安设权容忍义务,其剪断架设于通过自家房上照明、电话线,应予赔偿。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安设权|容忍义务案情简介:2000年,张某、王某两家因琐事争吵,王某将通过其房后供张某家使用的照明线、电话线剪断。法院认为:①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方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予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他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所有人所为安设线管通知而为拒绝时,得基于相邻权,诉请法院为线管安设权之判决。②本案王某负有对相邻张某行使安设权的容忍义务,其剪断架设于王家房上通向张家的照明、电话线行为欠当。经调解,由王某支付张某损失420元,并负责将电话线接通。案例索引:山东青州法院2001年9月10日调解“张某与王某侵权纠纷案”,见《张仁宝诉王振英剪断架设于王家房上通向张家的照明、电话线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王学堂、刘长永),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3/41: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