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高压线,对线路保护区内相邻住户不必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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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高压电线,未违反有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环评预测值,对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相邻住户应认定不构成侵权。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高压电线|线路保护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情简介:1998年,雷某在宅基地上建房完工。1999年,电力公司500KV高压送电线路经过雷某屋旁,最近处相邻8.5米。2011年,雷某以其家人人身安全受侵害为由,诉请停止侵害。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经贸委《关于建设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拆除建筑物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条、第十五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规定。建设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时拆除建筑物的要求及范围,按照《110-500K 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2-1999)》第16.0.4条和第16.0.5条规定的标准执行。”②本案中、根据测量报告、案涉高压线路与雷某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净空距离、水平距离均大于《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2-199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的距离,雷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高压线架设违反了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雷某及其家人房屋和人身构成了相邻权侵害。案例索引:四川高院(2013)川民提字第459号“雷家宾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测公司侵权纠纷案”,见《高压线对线路保护区内相邻住户不必然构成侵权》(何雪、李国栋),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