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土地上架设高压线杆和线路,应予侵权赔偿
——在他人土地上架设高压电线杆和线路,严重妨害他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标签:相邻关系|空间权|高压电线|土地侵权|损失赔偿案情简介:1992年,镇政府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以其开办的房产公司名义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随后投入850万元作征地、开发之用。2006年,开发公司以供电公司在其土地上架设140条高压线杆和线路为由诉请支付土地占用费用。法院认为:①案涉土地由镇政府申请层报市政府批准征收的,作为镇企事业单位、街道、市场和民宅建设用地,征地审批程序合法。镇政府在领取诉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以其开办的房产公司名义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公司,虽然开发公司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开发公司已投入850万元作征地、开发之用。实际上已对该土地进行了征收、开发和经营,故开发公司是该土地实际管控者和利益相关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②供电公司架设140条高压线杆和线路从开发区内经过,严重妨害了开发公司对开发区土地的开发、利用,造成了开发公司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所评估土地占用费已包括了土地取得费、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和土地增值收益等,已大大超出征地成本价,且供电事业涉及到国计民生、带有一定公益性,线路走廊用地问题应优先考虑规划和划拨。侵权损失只能作一次性赔偿,不应分时段长期计算赔偿费用。判决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开发公司架设140条高压线杆、线路占用土地损失费140万余元。案例索引:广西合浦法院(2014)合民再初字第4号“某开发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见《北海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诉合浦县供电公司等土地侵权赔偿纠纷案(土地侵权赔偿)》(韦若彬),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民: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