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条件变化,基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内容亦变化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后,当客观条件变化,不动产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通行要求。标签:相邻关系|通行权|不动产转让案情简介:2000年、屠某西侧建成宽阔街道。相邻东侧的王某因房屋唯一出入的东侧道路被封,遂从西侧出入。2010年,屠某以王某所垒围墙堵住其东出口,王某父1966年买房时即有关于东出口行路、道路宅基地使用权利为由,诉请王某排除妨害。法院认为:①由于时间推移和村建设发展,双方当事人房屋出入通道和四周道路发生明显变化。屠某房屋西面水沟已被填平,村委会于1999年将屠某出行路线调整为向西、向南出行,屠某亦在房屋院子西南角开设了大门,出大门就是村里宽阔街道,故屠某从自己大门出入,不仅符合村里规划和安排,亦有利于自己生产、生活。②屠某主张的东方向行路虽曾系屠某房屋出入口,但现该方向行路已属王某私人院子,屠某欲由此进出,对双方均不方便,易引发矛盾纠纷。屠某房屋南面围墙,系王某在购入他人房屋后翻建,围墙中上部为栅栏,对屠某房屋通风、采光影响不大,且较原来房屋对屠某影响更小,故屠某要求从其房屋东边出入、王某拆除围墙、拆除围墙后的土地供双方共同使用的主张,缺乏依据。屠某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判决驳回屠某诉请。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屠某与王某相邻权纠纷案”,见《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3: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