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围墙,未办规划许可证的,不受法律保护
——对围墙进行拆除重建,应确定该行为合法性,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受法律保护。标签:相邻关系|权利主体|规划许可|重建围墙案情简介:2011年,因围墙年久变形有垮塌危险,实业公司雇请三位工人维修,遭到相邻住户周某阻止,被迫停工。实业公司诉请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周某以实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所谓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有一定功能性结构建筑的统称,一般不适合人员直接居住,如桥梁、堤坝、隧道、围墙等。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据此,围墙可确定为构筑物。案涉围墙系实业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修建,其设计图、规划红线图未在规划部门备案,仅为建设施工图,故现无法确定修建围墙建筑合法性。②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业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进行修建,系违法建设行为、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实业公司诉请。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40号“某实业公司与周某排除妨碍案”,见《法院应依职权审查重建行为的合法性——重庆一中院判决明欣公司诉周龙海等排除妨碍纠纷案》(霍丹),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122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