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明显非履职行为,应由个人,而非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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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公司业务员明显超出职权范围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标签:表见代理|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越权行为案情简介:2008年,拍卖公司办事处撤销后,业务员吴某以资产拍卖业务为名,收取周某4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加盖从未存在过的办事处印章、财务章,事后又承诺赔偿10万元。周某据此诉请拍卖公司偿还50万元。法院认为:①公司对业务员明显超出职权范围行为不应承担民事偿还责任,业务员超出职权范围行为属个人行为,其造成民事责任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②本案中,拍卖公司虽设立办事处,该办事处既无办事处印章,亦无财务印章,吴某为该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拍卖业务,但拍卖公司其后注销该办事处,吴某在此之后仍以办事处名义向周某发布拍卖信息,并收取周某40万元竞买保证金,加盖其私自刻制的办事处印鉴,且此款未进入拍卖公司 账户、故吴某上述行为应认定系其个人行为,而非履行职务行为。周某称其拿到拍卖公司发出的竞买号牌,实际参加过竞买活动,无证据证实。拍卖公司对吴某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周某诉请。案例索引:安徽合肥中院(2009)合民二终字第116号“周某与某拍卖公司等返还保证金案”,见《周世勇诉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保证金案》(李成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3/69: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