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租赁关系及相邻关系,非优先购买权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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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过租赁关系及相邻关系均非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定事由,但在一房二卖情形可作为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参考因素。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案情简介:1989年,商场与相邻白某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后和解。1990年期间,白某曾租用商场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1993年,商场经理向朱某借款7.25万元。1994年,商场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白某及其继承人以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为由,诉请确认该契约无效。法院认为:①曾经存在过租赁关系和宅基地纠纷及相邻关系均非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定事由,亦无证据表明商场与朱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白某主张其对诉争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朱某与商场之间购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②案涉房屋属白某及其继承人租用和居住已9年,且朱某并不实际需要争议房屋。为维护生活秩序稳定,该房屋可归白某继承人所有。对朱某因未购得该房屋造成的损失,白某继承人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判决商场诉争房屋由白某继承人按房价7.25万元价格购买,商场退回朱某7.25万元借款,白某继承人补偿朱某10万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朱某与白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朱文安、古全美与白玉堂、白玉敏、亳州市聚源商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于金陵,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601/1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