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应予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后,将拆下的建筑材料运离现场并作建筑垃圾处理行为,属于违法行政事实行为。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建筑材料|强制拆除案情简介:2009年,区政府对规划局认定开关厂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后,将拆下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并作为建筑垃圾处理。法院认为:①因开关厂未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规划局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未设定开关厂新的权利和义务。开关厂搭建房屋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开关厂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建筑材料享有权利。②开关厂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的DVD光碟,可证明执行强制拆除人员将拆下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开关厂认为仍有使用价值情况下,区政府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区政府应依法予以返还。鉴于旧彩钢板是区政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从违法建筑上拆下已被使用多年的建筑材料,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无法保证全部建筑材料整体完好无损,且区政府已将拆除建筑材料作为建筑垃圾予以处理,客观上无法返还,故区政府应对被执法人员运离执法现场、尚有使用价值部分的旧彩钢板等建筑材料酌情折价赔偿。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执行中将拆下旧彩钢板等建筑材料运离行为违法,区政府赔偿开关厂建筑材料折价款5000元。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案”,见《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侵占行为违法一并要求行政赔偿案》(李健、任夏青),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352);另见《擅自处置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的赔偿》(李健、任夏青),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