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商品房预售返租,实为非法融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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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商品房预售,实为给予高额回报的包租、回购承诺的非法金融业务行为,该预售合同及相关协议应认定无效。标签:房屋买卖|房屋返租|民间借贷|法律性质|非法融资案情简介: 1997年,开发公司在房屋尚未建成时, 与姚某签订预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授权出租、优惠价退房形式,向购房人许 以高额回报,即购房人在支付房价总额52%购房款后, 可授权开发公司将其预购房屋出租4年的租金收入折抵其尚应支付的余下购房款,并承诺在授权出租期满后,可以房价总额124%优惠价向开发公司退房。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999年,因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姚某诉请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 ①依双方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此种对预售房屋给予高额回报的包租、回购承诺,依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以预售房屋为名筹集资金的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故案涉预售合 同及补充协议,名为预售,实为非法融资,应认定无效。②投资公司 明知开发公司上述行为,仍对购房人作出担保承诺,依法应对开发公 司返还和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开发公司、实业公司归还姚某 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例索引: 上海高院2000年10月24日“姚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姚建平、姚鑫与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包租、回购纠纷案——如何判断合同的性 质》(金民珍、王飞、张洁,上海高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地方人民法院二审案 件解析》(200103/7:274);另见《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 回购价退还房款案》(金民珍、王飞),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4/4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