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购买承租房意愿,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应不予支持。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购买意愿|视为放弃案情简介:2003年,开发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20年期商场租赁合同。2006年,开发公司在未通知百货公司情况下将商场转卖给商贸公司并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百货公司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诉讼中,百货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按同等价格购买该商场。法院认为: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是先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规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房屋。②本案中,开发公司在出卖租赁房屋时虽未通知百货公司,但本案在一审时,法院多次询问百货公司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百货公司明确表示,按同等价格将房屋销售给百货公司不公平,属于强卖。由此可认定百货公司并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租赁房屋意愿、已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行使。据此,百货公司在无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租赁房屋情况下,请求宣告开发公司与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其在此次房屋买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应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百货公司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开发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给予支持——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彪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解放碑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孙延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1/37: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