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提供图纸,推定买受人面积短少主张成立
——购房人有面积短少的合理怀疑,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竣工平面图的,可推定买受人主张成立。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证据规则|妨碍举证案情简介:1996年,刘某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2005年,小区多个业主为房屋面积短少问题起诉,刘某也认为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21.92平方米,嗣后颁发的房产证显示面积无误差。刘某提起诉讼后,申请测绘鉴定,但开发公司拒绝提供竣工平面图。法院认为:①房屋买受人测量认为房屋面积短少,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如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竣工平面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规定,可推定买受人主张成立。②本案中,刘某作为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知悉其所购房屋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有权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根据小区曾有部分业主为房屋面积短少问题提起过诉讼等事实,刘某有理由对其所购商品房面积产生合理怀疑,并依据自己了解掌握的情况提起诉讼。尽管刘某对其提出的房屋建筑面积短少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测量涉及专门性问题,常人一般难以解决,刘某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并愿意支付相关鉴定费用,理由充分,依据合法,符合举证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其已尽到举证责任。③开发公司在无充分证据推翻刘某主张情况下,有义务配合鉴定机构对讼争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但开发公司不提供由其掌握的、且为测量鉴定需要的竣工平面图、导致审理期间无法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有鉴于此,开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刘某10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10)苏民再提字第0026号“刘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刘军因房屋面积短少诉常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5/23: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