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赔偿对方损失
——预售合同无效的,有过错一方应依《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无效后果|双方过错案情简介:2002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期房购买合同。2004年,通信公司支付8500万元购房款后,因设计变更、未能竣工、未能办妥预售手续导致无法按期交房。2006年,通信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本息。开发公司反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案涉综合楼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应认定双方所签期房购房合同无效。依《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②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一种,其数额和利率标准、起止时间等直接相关。合同无效后,对通信公司而言,其损失主要就是已付款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开发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通信公司主张利息作为其实际损失,为明确具体数额只能算至起诉时,对其后直至对方实际给付为止所产生利息,亦应属于通信公司实际损失,在通信公司未明确表示放弃情况下,开发公司有负担义务。③开发公司损失问题,具体包括未被规划确认的部分建筑面积损失、因楼层和会议室加高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开山修建停车场造成的损失等应否由通信公司承担的问题。其中,未被规划确认的建筑物损失,因该建筑物尚未被拆除,故开发公司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因楼层和会议室加高而产生的损失共计135万余元,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该损失应由双方分担;鉴于开山修建停车场系根据通信公司要求进行的,且通信公司亦承诺负担相关费用,加之开山修建停车场巨额支出与开出土地使用权面积极不成正比,故开发公司关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通信公司负担的主张和理由,不无道理。虽然开发公司同意接受该综合楼整体项目并对于上述项目实际受有利益,但认定该项费用全部由开发公司自行承担不妥,通信公司应对该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开发公司返还通信公司购房款8500万元,同时返还该款一半利息,通信公司赔偿开发公司743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公司与某通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关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济南森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刘银春,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1/37: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