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销售广告含虚假内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了购买其商品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售房广告虚假信息案情简介:1998年,开发公司在报纸发布售房广告中称其开发小区“拥有3000平方米中心大花园,门卫、停车场、商店、洗衣坊、维修部、健身房、茶坊、餐厅、俱乐部等,是城区中心极品住宅典范,富贵荣耀”。赵某签约入住后,发现除门卫、餐厅外,其余配套设施均无。2001年,赵某诉请开发公司赔偿。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广告词中无关于房屋建筑质量的陈述,且所谓“极品住宅”用语,不带任何具体指标,属正常商业包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赔偿虚假广告给其造成损失的请求中,不包括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本案审理的是虚假广告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故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②开发公司在广告中明确许诺多功能服务设施,但实际上不具有中心花园,无停车场、商店、洗衣坊、维修部、健身房、茶坊、舞厅等服务设施,其广告明显含有虚假内容。依《广告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开发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在本案中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赔偿赵某2万余元。案例索引:湖北高院(2002)鄂民一终字第97号“某开发公司与赵某等虚假广告纠纷案”,见《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炎涛、周敏、赵吉香、宜昌市达能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 (200204/12:3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