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单位出租房地产,未办审批的,租赁合同无效
——军队单位出租未办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亦未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所签《租赁合同》无效。标签:房屋租赁|军队房产|合同效力案情简介:1994年,旅游公司就租赁军队单位办事处兴建的大厦签订租赁合同。1998年,旅游公司起诉,以办事处违法承建、出租军队房地产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返还其投入、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①办事处投资兴建大厦,违反了中央军委关于必须向总后勤部报批规定,出租大厦亦未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故办事处与旅游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无效。②办事处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建设、出租大厦,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公司明知办事处违反国家规定无权出租,而盲目签约,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35号“某办事处诉某旅游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黄松有,审判员孙华璞、胡仕浩),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3:267);另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与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海南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304/16: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