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违约,制造合同履行障碍的,应判决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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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租赁合同一方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恶意违约制造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情形,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判决继续履行。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继续履行|恶意违约|实际履行案情简介:2002年,陈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整体租赁商铺,并约定连续两月拖欠租金,实业公司可解除合同。随后陈某装修、投入广告宣传。2003年,实业公司以陈某拖欠当月4000余元租金为由通知收回房屋,双方形成纠纷。实业公司拆毁陈某装修及物品,造成承租客户撤走。2004年,陈某诉请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陈某与实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有效。依合同约定,陈某对所承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无约定或法定事由,实业公司无权提前解租。虽然陈某在合同履行中有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租金情况,但实业公司对此未表异议,且实业公司催款函明确陈某只欠租金4000余元。其后也是因双方纠纷未能解决致使陈某在交付了当月租金3万元后未再交租。按双方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两个月方能按违约处理,故陈某不存在合同所约定违约情形,实业公司亦不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实业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拆改房屋并将摊位出租他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由于实业公司在拆改房屋前未对原装修情况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或价值评估工作,致使现已无法准确判断当时装修投入,故在陈某出示了相关装修费用票据,实业公司又无证据予以反驳情况下,应以此认定装修损失数额。陈某曾三次致函实业公司,指责对方阻碍经营及拆除广告牌行为,实业公司对此均未做辩驳,而实业公司上述行为不仅使陈某为扩大经营效果而发布广告预期目的已无法实现,且直接导致陈某招租商户被迫撤展离厅,陈某因此减收租金,相应损失依法亦应由违约方实业公司承担。经实地勘查,诉争区域现仍存在,只是被实业公司改变原貌,且大部分面积仍供经营之用,不存在实业公司关于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之说,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实业公司赔偿陈某装修工程款、材料费、广告费、减收租金损失等共43万余元,陈某支付实业公司租金2万余元。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05)二中民四终字第2号“陈某与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陈保育诉天津市平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王建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1/5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