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大部分房款,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应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已交付大部分房款,履行了合同主要债务的,不构成根本违约,不满足合同解除条件。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根本违约|主要债务案情简介:2008年,刘某约定将房屋以11.4万元出售给王某。2011年,房屋拆迁。刘某以王某拖欠尾款4万元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刘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居住,王某已将大部分房款交付给刘某,履行了合同主要债务,故不属可以解除的合同。王某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不满足合同解除条件。②刘某主张曾到王某家索要余款未果,后口头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因其提供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刘某认为王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余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刘某诉请。案例索引:黑龙江齐齐哈尔中院(2013)齐民申字第45号“王仁、王翠翠、刘玉兰与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房屋买卖后未过户的效力认定》(李国军、梁明山),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