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违法施工损失,应自行负担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未依约办理报建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即违法施工,由此导致经济损失不应由出租人承担。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违章建筑|违法施工案情简介:2004年,何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8万元保证金后,开始为经营超市做准备。2006年,因房屋未办权属证情况下何某进行立面改造问题被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何某据此诉请租赁公司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合同有效。该合同约定,何某不得随意更改房屋内部结构和必须办理相应合法手续,而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立面改造规划报建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定何某所进行的立面改造范围应在现有建筑内进行,而其所报送的立面效果图和设计方案高度超出了现有建筑,故应认定何某违反合同约定。②同时,因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物毕竟存在产权登记不清晰问题,规划局文件亦指出不能批准立面改造申请原因是须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故租赁公司未能完善产权证对引起本案纠纷有一定责任。在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情况下,租赁公司应退还相应保证金。关干何某因订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问题,因何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报建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就进行违法施工,故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何某自负。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并解除,租赁公司返还何某8万元保证金。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33号“何某与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何锐玲诉广州市城辉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夏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1/63:202);另见《何锐玲诉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租赁合同)》(夏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