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双方自认事实,案外人有异议的,法院应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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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法院不能一概不加以审查,尤其案外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证据规则|自认案情简介:2002年,雷某以其承租王某房屋用于经营酒店,因王某与案外人纠纷导致其承租房屋被查封,故诉请解除与王某租赁合同,由王某偿还提前支付租金、代垫装修款及按揭等各项款项100万余元。诉讼中雷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雷某120万元了结,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故法院未将调解书送达雷某。随后法院向工商局、派出所调查取证,证实雷某与王某合伙经营酒店。房屋租赁关系在王某参与合伙经营酒店后已发生改变,而双方又拒不承认亦不提供双方合伙经营酒店的出资、经营等合伙情况,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情形,以致雷某主张的房屋租赁关系事实无法查明,无法认定。②如按雷某诉请判决,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因诉讼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尚未送达,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雷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泉州泉港区法院(2004)港民初字第259号“雷某等诉王某等租赁合同案”,见《雷秀霞、吴碧铃诉王良水、刘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推翻双方当事人自认事实案》(陈光营、黄志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2/5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