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强占单位集资房后擅自装修,属于恶意添附
——一行为人强占单位集资房后擅自装修,属于恶意添附,恶意添附人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添附求偿权的,应不予支持。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恶意添附|擅自装修|不当得利案情简介:2005年、杜某强占单位集资房、在单位对其处罚后又擅自装修。2006年,单位将该房售予谢某。2008年,杜某诉请谢某返还房屋内设施,并赔偿其装修损失。法院认为::①杜某强占单位集资房,非法占用他人财产,已构成侵权,擅自装修系侵权行为延续。杜某装修行为是在他人不动产上附合动产,侵权同时亦构成添附。如按侵权处理,要求恢复原状,必然要拆除装修,对双方利益都是一种损失。杜某所在单位专门开会作出罚款并责令立即搬出、谢某多次强烈要求其搬出情况下,仍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明显属于恶意添附。②考虑到谢某接受装修,双方均系军工企业老职工,家庭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房屋也符合通用的居住使用条件,继续保留装修有利于物尽其用,有利于双方利益最大化。基于此,法官确立了不拆除装潢、折价归被添附人的工作思路。经现场查看,多方参与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搬出房屋,谢某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理阻拦;房屋内价值3万余元装潢归谢某所有,杜某不得拆除破坏;谢某一次性给付杜某折价款4000元;房屋内价值5万余元家具、家电物品归杜某所有。案例索引:南京军区军事法院(2008)军宁直民初字第4号“杜德胜诉谢平不当得利纠纷案”,见《强占单位集资房后擅自装修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宁志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