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单纯看成本与收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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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单纯看成本与收益比例,合同一方确实存在高额收益,但从整体上看其面临巨大商业风险的,不应认定显失公平。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成本收益|联营纠纷|商业风险案情简介:2006年,公交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公交候车亭联营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出资、公交公司出地,建设公交候车亭,建成后由投资公司租赁经营。2007年,公交公司以每个候车亭成本仅1万元、租赁收益达8万元构成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合同。法院认为:①在审理有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纠纷时,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应得到积极、全面履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故意依其经济上强势,利用他人窘迫、轻率、无经验,致使约定财产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和均衡 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时,为防止合同自由滥用和维护交易公平,合同部分条款或全部合同方可撤销或变更。②本案中,从双方缔约过程中,公交公司经过充分考虑并未丧失选择机会,且双方之间所签联营合同条文简明,并不存在复杂难懂文字和冗长句子而导致公交公司无法理解,故双方缔约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公平情形。从合同实质内容考量,单纯看成本与收益比例,投资公司确实存在高额收益,但投资公司亦面临巨大风险,如该车站因地方规划调整,其将面临血本无归,而租金收取仅系一个可预期价值,能否真正实现,尚不确定。因案涉合同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情形、亦不违反公平原则、故公交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公交公司诉请。案例索引:见《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葛文,徐州中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0803/3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