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加盖违建的,该添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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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在租赁物上进行添附而加盖建筑物,且该添附行为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备手续的,该添附行为应违法。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未经审批|征地补偿案情简介:2003年,工贸公司租赁刘某平房用作加工厂。其后,工贸公司未经刘某同意,亦未办理报备手续加盖建筑物。2007年,该集体土地被拆迁,工贸公司诉请刘某支付补偿款。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于法不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终止后,工贸公司已缴清租赁期间水电费,刘某应依约退还押金。②工贸公司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同时应办理相关部门报备手续,但其均未履行上述程序,刘某亦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工贸公司主张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却未能就是否加盖以及加盖建筑物合法性进行有效举证。况且,双方在租赁协议中,亦未对租赁物拆迁补偿款归属作出约定,故工贸公司关于补偿、补助款主张,无事实依据。从政府会议纪要内容看,拆迁公司因拆迁包括诉争地上物在内建筑物而支付给包括刘某在内的村民200万元,并非地上物补偿款,而系带有奖励和补助性质款项,该笔款项用途限于帮助失地农民尽快转岗创业。判决刘某退还工贸公司押金及租金各2000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8)厦民终字第3503号“某工贸公司与刘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诉刘原顺、钟马强租赁合同纠纷案》(胡林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