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租金,出租方收回翻扩建房时,应适当补偿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承租方逾期交租金,出租方诉请解约并要求依约无偿收回翻扩建房屋的,因违约责任过重,法院可判令适当补偿。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翻扩建房|适当补偿|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租赁投资公司库房,拆除后翻建为批发市场。2004年,投资公司以实业公司逾期3个月未交付租金为由,要求依约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实业公司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法院认为:①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②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实业公司逾期3个月未交付租金,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实业公司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由投资公司无偿收回内容,对实业公司而言违约责任过重,故在实业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情况下,考虑到实业公司为批发市场投入了资金,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实业公司在拆除投资公司库房基础上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归投资公司所有同时,判决投资公司补偿实业公司损失1100万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实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合同效力的审查——长春市先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赵风暴,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102/29: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