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因违约致合同解除,应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装饰装修案情简介:2012年,餐饮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10年期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餐饮公司要求下调租金及解约,被经贸公司拒绝。2015年,餐饮公司交纳当年租金后,以经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引入肯德基快餐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其装饰装修损失19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②本案中,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餐饮公司虽于2014年向经贸公司提出撤店请求,但在经贸公司未予同意情况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纳了2015年租金,于2015年实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由此应视为双方合同仍在履行中。经贸公司2015年引入肯德基快餐事实,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判决解除案涉合同,经贸公司给付餐饮公司违约赔偿款190万余元。案例索引:黑龙江双鸭山中院(2016)黑05民终744号“某餐饮公司与某经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房屋租赁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佳木斯麦德士餐饮有限公司诉宝清县惠丰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宣璇,黑龙江高院农林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注》(201704/6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