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基于合同占有承租标的,不能对抗物权行使
——承租人以承租标的物与第三人合作经营,第三人基于合同占有承租标的物,不能对抗出租人行使返还承租物物权。标签:房屋租赁|返还房屋|展品租赁|合同占有案情简介:2002年,开发中心与科技公司签订展品租赁合同。随后科技公司以租赁展品和资产作为投资条件与第三人孙某签订为期10年的合作经营协议。2004年,租赁合同到期,因科技公司未支付租金,又不续签合同,开发中心诉请科技公司、孙某返还展品并支付租金。法院认为:①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故合同因期满而解除,科技公司应返还租赁的展品。开发中心虽无法提供当时双方移交展品清单,但租赁行为已实际履行,且双方对展品并无异议,科技公司又将展品与第三人合作经营,故科技公司应以其与第三人移交清单为据,扣除其所有的物品外,向开发中心返还展品。②科技公司以开发中心展品与第三人合作经营,致开发中心展品现由第三人实际控制,现租赁合同已解除,科技公司已丧失对展品的合法占有。依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第三人以合作合同占有展品权利不能对抗开发中心主张所有权权利,第三人应将开发中心展品交科技公司返还开发中心。第三人与科技公司纠纷属另一个法律关系,故应另行解决。因展品属特殊的物品,故对损毁或丢失的展品应以开发中心提供的清单中标明的价款作为参考,由科技公司赔偿开发中心。判决科技公司返还开发中心展品,丢失损坏展品以清单对应价款折价赔偿,科技公司支付开发中心租金10万元,孙某将占有开发中心展品移交科技公司。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临潼区法院(2007)临民初字032号“某开发中心与某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陕西省科技产业开发中心诉西安梨苑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任小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商: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