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地法院不得实质审理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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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同的原告可在不同法院起诉,但一地法院实质审理两案的,应予撤销。
标签:买卖合同|连环买卖|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案情简介:2000年,吉林的饲料公司先后与生化公司及河北的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而建立饲料公司从生化公司购货后销售给实业公司的连环买卖合同关系。2001年,实业公司以饲料公司未供货为由、在河北县级法院诉请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将生化公司追加为第三人。随后,生化公司在吉林法院起诉饲料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河北法院实体审理后判决继续履行,生化公司连带承担饲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虽符合连环合同特征,但并不能完全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11日法函[1995]56号关于连环合同指定管辖的意见处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河北法院并非绝对不能将生化公司列为第三人。生化公司系实际收款人,而其并未提供约定货物,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判令其承担相应退款责任亦有法律依据;吉林法院亦有权继续审理生化公司诉饲料公司合同纠纷案。②因河北法院在以连环购销合同的上家生化公司违约导致饲料公司不能交货为由将生化公司列为第三人受案后,实际却审理了饲料公司与生化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从该法院判决可清楚看出,河北法院名义上受理一案,实质上审 理了两案,且判决生化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并承担应由饲料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连带责任等内容,该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生化公司已提出上诉。基于上述考虑,两地法院受理案件不存在管辖争议,但河北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将该合同供方饲料公司违约责任判归购销合同上家生化公司承担不当,应由河北高院指定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28号2001年12月29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200201/1:217);另见《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高榉,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20020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