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降雪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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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恶劣天气情况如不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预防范畴,能推知受损违章建筑质量不达标的,恶劣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标签:房屋租赁|瑕疵担保|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违章建筑|恶劣天气案情简介:2003年,仓储公司将工贸公司未经规划许可的厂房以出租人身份租给机械公司,因强降雪导致厂房倒塌,造成机械公司货损。事发时积雪深度为4厘米。法院认为:①气象部门提前发布强降雪警报,从普通人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其只要注意到上述预报,对天气状况完全可预见,故本案强降雪不符合不可预见性原则。同时积雪深度所产生压力未超过房屋最低设计承载能力,故房屋倒塌并非积雪所致、亦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克服和避免要件。②案涉厂房倒塌时积雪深度并不能导致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倒塌,故可推知厂房本身质量不合格。仓储公司将质量不合格房屋出租给机械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工贸公司作为房屋建造方,其建造质量不合格的违法建筑,导致实际使用人机械公司受损,作为缺陷房屋建造人,依法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与仓储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一审判决仓储公司赔偿机械公司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41万余元。二审经调解,仓储公司支付机械公司损失35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73号“某机械公司诉某仓储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见《强降雪不构成不可抗力及不真正连带责任》(韩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