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强拆,应按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值赔偿损失
——政府违法强拆,应按不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补偿即赔偿时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类似房屋市值标准赔偿房屋损失。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违法强拆|房屋损失案情简介:2014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2015年,区政府对许某房屋违法强拆。2016年,许某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房屋现值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系国家赔偿首选赔偿方式,既符合赔偿请求人要求亦更为方便快捷,但其适用条件是原物未被处分或未发生毁损灭失,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方式。②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列入旧城区改造征收范围,且已被区政府拆除,故对许某要求恢复房屋原状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涉房屋系因旧城区改建而被拆除,如系依法进行征收与拆除,许某既可选择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亦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本案系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惩诫、并有效维护许某合法权益、对许某房屋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补偿、即对许某房屋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值。结合《国家赔偿法》第36条诸项规定及许某申请再审请求,区政府既可用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方式予以赔偿,亦可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区政府与许某可按《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所规定方法,根据区政府与许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产权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纠纷案”,见《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周伦军、白雅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6/26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