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与退休并转入地方人员腾房纠纷,法院应受理
——军队与退休并转入地方人员腾房协议纠纷,因双方之间已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标签:房屋买卖|军产房|诉讼程序|法院受理|住房腾退案情简介:1998年,司令部与退休并转入地方的吕某签订协议,约定吕某将军产房退还司令部,司令部为其安置地方用房。因吕某拒绝按协议腾房,司令部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吕某与司令部签订协议时已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吕某与司令部之间已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在司令部履行了该协议而吕某不予全部履行情况下,司令部起诉要求吕某全面履行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起诉条件。至于司令部与吕某签订协议且司令部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之后,吕某子女对司令部房屋占用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侵占纠纷,法院更无不予受理理由。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适用于双方没有协议的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的内部腾房。在已经过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情况下,双方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已不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属于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的纠纷,而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应适用前述批复规定,故对本案司令部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2002]民立他字第7号2002年7月1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200301/2:134);另见《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请示与答复》(李伟,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请示与答复》(200301/2: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