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不同,但实质诉讼标的相同的,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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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同当事人为被告的先后多次相邻关系纠纷之诉,尽管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诉讼标的相同的,构成重复诉讼。标签:相邻关系|诉讼程序|重复诉讼案情简介:2009年、魏某以邻院杨某为被告,提起相邻关系纠纷之诉,要求杨某拆除南房、留有滴水,法院判决驳回,同时认定杨某所建房屋是否侵占魏某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2011年,魏某以杨某房檐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由,应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已确定情况下发生的相关纠纷,属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而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确认问题,属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并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②魏某曾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之诉,尽管前后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诉讼标的相同、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魏某起诉。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民上字第16232号“魏某与杨某宅基地纠纷案”,见《魏井成诉杨振兰宅基地使用权案》(杜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