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尚在理赔中不影响雇员起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皮某诉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75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皮某
被告(上诉人):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





10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皮某受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雇用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5月,皮某在准备 攀爬上玻璃平台做清洁时滑倒摔伤,经送医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皮某 因此次受伤产生如下损失:皮某个人支付的医疗费2000.35元、误工费10500 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残疾赔偿金 60702.4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250元;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垫付的医疗 费16433.13元、检查放射费248.75元、医疗器械费2000.26元,垫付费用共 计18682.14元。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垫付费用的票据原件已交给保险公司,用 于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件审理中尚未理赔完毕。
【案件焦点】
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垫付的尚在雇主责任险理赔中的费用,应否在本案中 一并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作为皮某的雇主,对工作现场安 全疏于管理,对工作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指导,酌情确定由其承担70%的赔偿 责任。皮某作为一名清洁工,理应知道玻璃易滑,然而其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 的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酌情确定由其自担30%的责任。某环境综合服务 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等,由于其将票据原件提交给保险公司用于保险理赔,现 理赔尚未完毕,故本案中暂不处理,当事人可在理赔完毕后,另行主张权利。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皮某医疗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07

56274.93元;
二、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皮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三、驳回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由某环境综合服务公 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皮某自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某环境综合服务公 司在皮某受伤后,垫付了医疗费等合计18682.14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认可, 对金额也无异议,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上述医疗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某环境综合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皮某医疗费、检 查放射费、医疗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 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670.28元;
三、驳回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雇主为雇员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雇员起诉雇主赔偿各项损失,雇主正在向 保险人申请理赔的损失项目能否一并处理,观点不一。现评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害应适用过 错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雇主”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且是无过 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工作人员 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并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





10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本条有明确的前提“个人之间形成劳 务”,故认为本条“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由于再无其他相关规定,个 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害应适用侵权责任基本的过错归责原则。其实从结果来看, 无论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还是适用一 般规定,皆是相同结果,即过错归责。
二 、雇主责任险以雇主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雇主责任险,又称劳工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主)因其雇员在受雇过程中 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雇主)应 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人在相应额度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从性质上讲, 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属于广义财产保险,是一种赔偿性保险。保险 标的是雇主应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 雇主,雇员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三、雇主责任险尚在理赔中不影响雇员起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尚在理赔中是否影响雇员起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观 点认为“稳妥”考虑可对理赔中的损失暂不予处理。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 立,主要理由如下:首先,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合同当事人,保险理赔不应 对其法定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暂不处理”让雇员不能及时获得救济。其次, 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应以雇主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为前提, 故对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评判不需要以雇主责任险的理赔为前提或受其 影响。最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要求对同一请求权基础产生的损失一并处理。 纠纷一次性解决被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寄予厚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两次出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表述,本案 对原告各项已确定的损失一并处理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要求。
四、特殊情形下雇员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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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 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责任保险 中第三者直接求偿的一般规定,在满足涉案保险赔偿责任已确定、被保险人即 雇主怠于行使请求权两个条件下,雇员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随着雇主责任险的进一步普及,相关纠纷的增多,为更及时全面地为雇员 提供救济,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协调雇主责任与保险责任,司法实践应完善 相关规定,允许或引导雇员一并起诉雇主与保险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雇 主责任与保险责任。
编写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张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