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行政授权,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从事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履行行政职责,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危房补助|诉讼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案情简介:2014年,韩某危房重建后,向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服务的民营非企业单位环保中心申请危房补助款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5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环保中心《登记证书》载明,其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政府,业务范围按《章程》。根据查明的环保中心业务范围、环保中心从事的是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服务、不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给付职权,亦无相关行政机关的授权、故环保中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机构或其他组织,不是适格的被告。②依相关规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后上报、审核,韩某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裁定驳回韩某起诉。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2017)鄂05行终1号“韩某与某服务中心行政诉讼纠纷案”,见《韩亮诉宜昌市桥边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建设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行政诉讼被告适格的确认》(程智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8/114: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