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致房内物品损失不清,倾向保护被强拆方
——因违法强拆致房屋内物品损失无法认定的,法院可结合被强拆人初步举证,依法作出不利于强拆人损失金额认定。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房屋内物品|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4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2015年,区政府对许某无产权证但合法的经营用房违法强拆。2016年、许某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包括房屋内物品在内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①《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项进一步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提供证据。②本案中,许某就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还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亦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初步证明其主张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③许某向法院提供的相关照片与清单,可判断案涉房屋内有鸟笼等物品,与其实际经营花鸟生意情形相符;在许某已初步证明存在损失情况下,其合情合理赔偿请求应得到支持。区政府可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经营实际情况及所提供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有利于许某原则酌情确定赔偿额,对房屋内财产损失依法赔偿。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纠纷案”,见《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周伦军、白雅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6/260:30)。
